摘要: | 我國當前之國土規劃體系包括國土綜合開發計畫、區域計畫、直轄市、縣(市)綜合發展計畫及都市計畫。其中區域計畫及都市計畫均有專法可資規範,惟上位之國土綜合開發計畫及直轄市、縣(市)綜合發展計畫則無專法可供依循。由於國土綜合開發計畫與區域計畫之計畫性質多所重疊,且無區域行政轄區政府掌理區域計畫,故自民國八十二年七月,由行政院指示經建會檢討修訂「國土綜合開發計畫」及研擬「國土綜合開發計畫法」以來,經過多次討論修正,依其立法方向,擬具國土綜合發展計畫法之立法原則及架構,於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依經發會決議,將「國土綜合發展計畫法草案」提報行政院通過,並以優先法案函送立法院審議。是故,未來我國國土規劃體系將調整為國土綜合發展計畫及直轄市、縣(市)綜合發展計畫暨都市計畫三個層級,並將區域計畫內容納入上開綜合發展計畫中。 因此待「國土綜合發展計畫法」發布施行後,為因應政策需求,應儘速訂頒「國土綜合發展計畫法施行細則」。 將區域計畫法及其施行細則之內容酌予過渡至國土綜合發展計畫法施行細則中,依母法精神及其特性訂定更詳細之規定及內容,並考量目前國內整體環境發展趨勢及國土規劃新觀念之發展趨勢,提出「國土綜合發展計畫法施行細則」,以作為「國土綜合發展計畫法」對部門計畫及直轄市、縣(市)綜合發展計畫之指導。 本草案共四章,計四十四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