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議會制訂法規常常出現的瑕疵,可分為兩種類型:一是內容上的瑕疵,二是立法程序中發生的瑕疵。其中在內容上常出現的幾個瑕疵類型是:1.多餘的法規,即實際上不發生任何效用,只為表彰施政者的行政績效或是議會中政黨政爭結果的法規。2.無作用的法規,即法規如同無作用的醫藥,對解決社會問題毫無作用。3.反作用的法規,即有法規雖然發生作用,但其作用與立法者所預設的正好相反,或是有立法者始料所不及的結果。4.製造問題的法規,即因立法者思慮不夠周延,使法律過於粗糙,而可能非但沒能解決問題,反而製造一些新的問題。5.矛盾的法規,則同一個問題重複規定在不同的法規中卻作不同、甚至互相矛盾的規範。6.違法或違憲的法規。理論上,完美法規的定義是,不論法律內容、形式或是立法目的及手段都符合立法學原則的法律規範,而瞭解法律的功能則是立法學的主要課題之一,也是立法者(國會或行政機關)進行立法工作的前提與基礎。因此立法時應考慮的基本問題有:1.是否具備特定公共任務、立法效益以及規範需求,2.政策目標及法律內容是否明確,3.法律是否有效或手段是否正當,4.是否與現行法律體系契合,5.是否符合一般法治基本原則或其他應注意之立法規則。為了幫助行政機關的幕僚或民意機關的助理人員,依照以上所述各項立法應遵守的原則逐一檢驗,德國部分地方政府及議會於七十年代到八十年代之間開始研究,如何從立法學的抽象概念轉換成具體標準並使其表格化,以使立法工作每一個環節都能受到控制,就如同一個機師在開始駕駛飛機以前用來檢查飛機每一個零件是否正常的表格。最早完成並建立一套立法檢驗表的是漢堡邦政府於一九七五年所制訂的「草擬條文時法律之目的、影響及可行性之檢驗表」(參考表一)。之後德國各邦以及包含德國、瑞士及奧地各國的聯邦政府均陸續開始研擬各種「立法檢驗表」(參考表二),其中最具特色的是瑞士聯邦法務部於一九七八年所訂定的「簡化法律應考慮之問題」(參考表三)、德國黑森邦於一九八○年所制訂的「法規檢驗表」(參考表四)、德國聯邦政府內政部於一九八一年所頒佈的「法規檢驗標準」(參考表五)以及德國公共行政學院(Bundesakademie fur offentliche Ver waltung)於一九八二年整理各表後所提出的「法律草案內容檢驗表」(參考表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