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議式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並非一時發明的民主理論,是由現代民主理論家傳承傳統民主理論家,經由哈伯瑪斯(Habermas)與羅爾斯(Rawls)達到巔峰。它目的並非要完全取代民主制度,例如,代議制度,而是要補充現代民主制度的不足。它認為現代民主制度容易形成社會分歧嚴重、政治不平等性與欠缺協商機制,這些有礙於民主政治的發展。審議式民主所具有的特性是有助於決解這些現代民主制度所產生的缺點,尤其它將現代民主以投票為中心轉向以對話為主的民主理論。審議式民主注重在論壇上的程序與實質結果,在程序上可以促進公民相互尊重的美德,在實質結果上促進公平正義。審議民主強調多元社會是無法避免的,因而它所的產生的公共理性是有助於解決分歧的社會。
審議式民主的實踐上所指的是將公共領域加以實現,它實踐方法包括審議式民調(deliberative poll)與公民會議(citizen conference)。審議式民主的出現對台灣民主政治是有所省思的,第一,它在代議制度與公民投票之間找出一個平衡點,使得公民投票可以審議化。第二,它在利用審議的政治參與方式以擴大政治參與範圍,有助與解決人民在政治參與冷漠而產生的政治參與危機 。第三,審議民主具備除外原則(principles of preclusion)與調適原則(principles of accommodation)的機制來達成共識,因此,有助台灣在多元社會與政黨間產生協商機制。第四,審議式民主所產生平等進入決策過程或在權力或資源方面擁有實質平等的原則,使得人民具有相同的機會參於政治決策的過程,這有助改善台灣的現行制度的政治不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