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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名: 論鑑定人於刑事訴訟程序中之功能與地位
    作者: 劉新耀
    貢獻者: 法律學系
    關鍵詞: 刑事鑑定
    鑑定人
    鑑定報告
    鑑定許可處分
    身體檢查處分
    專家證人
    日期: 2009
    上傳時間: 2010-09-08 09:49:17 (UTC+8)
    摘要: 鑒於社會發展之多元化及專業化之分工,現今法院對於審判中所涉專業領域之事項,自無法再單純之法律觀點或一般社會通念為判斷,故於現時審判中,確有允許專業知識進入訴訟程序,以協助法院之必要。復因刑事訴訟程序對於被告權益及社會公益影響甚大,故本文即以我國刑事訴訟法中之「鑑定制度」為核心,就鑑定人於我國刑事訴訟程序中之功能與地位為探討。
    關於專業知識進入法庭之模式,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七條以下規定,係採鑑定人制度之設計,惟該制度於我國實務上之運作,常因法院在判斷是否涉及「專業知識」之事項及如何選定「鑑定人」之程序,未有一合理明確之標準,而使審判者容有極大之自由裁量權,導致鑑定程序於適用上,產生許多偏頗不公之疑慮及批評,此事關刑事被告實體及訴訟上權利之維護,並涉及司法正確性、公正性之要求,自應對於刑事鑑定制度有深入之認識後,再就相關爭議問題探詢可能之解決辦法。
    我國刑事訴訟法於民國九十二年歷經重大變革,除明示酌採當事人進行主義,於鑑定制度之規範上亦增列許多規定,尤其在鑑定人基於鑑定目的而將受鑑定人送入特定鑑定場所之留置行為及相關須經法院許可之檢查行為,學理上稱之「鑑定處分行為」,因該行為可能涉及對人民基本權之干預,故立法上即將之納入規範之必要,惟此一鑑定處分行為係基於鑑定之目的所為之強制干預行為,其性質究屬鑑定之調查程序?抑或屬獨立強制處分類型?亦屬重大爭議問題。
    而現行刑事訴訟法具有當事人進行主義之色彩,即審判之進行以當事人之主張、舉證為中心,法院基於當事人之主張及舉證進行調查、裁判。鑒於此一修正,更有主張應順應潮流,續而引進英美法制上之專家證人制度,藉以改正我國現行實務上對於鑑定人制度之適用瑕疵,並提升審判品質及減少當事人對於判決結果之不服。本論文即介紹美國法上專家證人制度,繼而探討其與我國鑑定人、鑑定證人之異同,以及我國刑事訴訟法在改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後,是否亦須將此一當事人進行主義下產物之專家證人引進我國,以符修法潮流。
    近年來社會上許多司法改革團體大聲疾呼應引進、採行德國法制上「專家參審」制度,亦屬專業知識進入法庭活動態樣之一,其直接於訴訟程序中以審判者之地位就訴訟標的為實質之審理判斷,於我國現行刑事程序中是否為妥適之設計?專家參審與鑑定人制度間,是否得以合適調和?且司法院依據民國八十八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之決議,於民國八十九年間制定之「專家參與審判諮詢試行要點」,嗣後於九十二年間修正全文並更名為「專家諮詢要點」。其制度設計、理論基礎、學說上之探討如何?我國實務上適用此要點至今之成效如何?此均為本文之研究動機,以下將專就各國立法例與我國現行法律之規定、概念與實務見解,一併探討,期得藉此了解刑事審判程序有關專業知識之適用概況及其相關問題,並再就相關外國立法例,分析各國之制度優缺,探討有無引進必要性,以供參考。
    顯示於類別:[法律學系暨法律學研究所] 博碩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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