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大學機構典藏 CCUR:Item 987654321/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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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名: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採取BOT模式-由事前規劃至興建階段之基本法制研究
    作者: 簡后吟
    关键词: 促參法
    獎參條例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
    日期: 2007
    上传时间: 2009-08-26 13:14:27 (UTC+8)
    摘要: 興辦公共建設,提供公共服務,這原本是現代國家政府的首要任務之一。因此以BOT方式鼓勵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可以降低政府財政負擔,更可發揮民間企業的經營效率。政府針對此分別制定「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及「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為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提供法源依據。首先,本文認為BOT制度的興起,其主要之著眼點是在於借重民間企業之資金及經營效率,使政府與民間共享利益,人民亦因增加的公共建設服務導致生活品質提升,達成一舉數得之功效。惟因獎勵民間參與之制度本身係混合公法及私法法律之行為,且政府與民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亦因採BOT模式而具備雙務與對價性,故關於投資契約的法律性質應採私法契約說為主軸,較為合理可行。其次,透過關於ETC案行政法院裁判之檢討,引出關於甄審決定之性質、投資契約之性質、兩者之關聯性、促參法雙階理論之適用及行政法院之審判權等討論,若能在促參法中明文將之定性,或提供作為判斷之準則,將能減少相關之爭議以及審判權之疑慮。惟可以發覺到BOT計畫的議題,並沒有應然的答案,只能說採取哪一種看法,就代表選擇哪種制度,貫徹其中一項價值的追求,相對地,也使得另外一端的價值退讓、犧牲,似乎沒有絕對是非的評價,本文所提建議之目的除了欲解決ETC個案所遭遇的困境外,也期盼透過釐清不同選擇背後所代表之價值取捨,透過相關制度的建立,法解釋學的一致性闡釋,來達到適用法律者對於規範解釋的統一性,以及人民對於法律之可預測期待性。最後,惟有徹底改變民眾對BOT制度之現有觀念,全面檢討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相關法令設計缺失及實踐難題,使公共建設民營化政策真正落實,如此始能建立一個能讓民間投資公共建設的三贏策略與合理處理機制。
    显示于类别:[法律學系暨法律學研究所] 博碩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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