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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名: 準用直轄市之研究-以臺北縣為例
    作者: 楊義德
    日期: 2008
    上傳時間: 2009-08-13 15:23:49 (UTC+8)
    摘要: 立法院於2007年5月4日審議通過地方制度法第四條及第七條修正草案,總統並於同年5月23日明令公布施行。臺北縣於同年10月1日正式升格為準直轄市,縣府各局、處及委員會開始以機關名稱對外發文,展開縣政建設及為民服務工作。
    準直轄市係準用直轄市之縣,我國憲法及地方制度法均未明確界定,準直轄市僅具部分直轄市之實質,仍具縣之形式,然而,其與不準用之縣(市),其實體業已不盡相同。準直轄市為地方自治的過渡階段制度設計,為我國地方制度的首創,其準用的範圍與權限,將為後續升格準直轄市參考的典範,值得探討及研究。
    本論文將以臺北縣為研究範圍,共分為六章十八節,透過文獻分析,並輔以訪談法予以論述,以完成本研究之目的。
    第一章為緒論,主要內容為研究動機與目的,並就研究方法及架構作一概括性的敘述。
    第二章為準直轄市之理論與分析,試從準直轄市理論背景,就地方自治意涵予以分析,並透過文獻資料探討中央與地方權限之劃分,以回溯歷史演進的軌跡,俾作為臺北縣準直轄市運作之參考。
    第三章及第四章試從人事、組織、財政及決策權等四部分予以論述,並探討我國財政政策補助背景及準直轄市之財源分配問題。第五章分析地方制度法修正內容及準直轄市組織與編制,以了解準直轄市治理之現況。
    第六章透過以上之研究,發現準直轄市的法律定位不明、準直轄市與準縣(市)再複製之效應、準直轄市財政收支規模擴大及統籌款分配將引發爭議,影響府際關係。並建請縣府極積爭取升格直轄市、取消鄉鎮市地方自治團體公法人資格改為縣政府派出機關及修正財政收支劃分法等,俾北縣升格名實相符。
    顯示於類別:[政治系暨政治學系碩博士班] 博碩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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