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大學機構典藏 CCUR:Item 987654321/1244
English  |  正體中文  |  简体中文  |  全文筆數/總筆數 : 47249/51115 (92%)
造訪人次 : 14184237      線上人數 : 714
RC Version 6.0 © Powered By DSPACE, MIT. Enhanced by NTU Library IR team.
搜尋範圍 查詢小技巧:
  • 您可在西文檢索詞彙前後加上"雙引號",以獲取較精準的檢索結果
  • 若欲以作者姓名搜尋,建議至進階搜尋限定作者欄位,可獲得較完整資料
  • 進階搜尋
    主頁登入上傳說明關於CCUR管理 到手機版


    請使用永久網址來引用或連結此文件: https://irlib.pccu.edu.tw/handle/987654321/1244


    題名: 團體協商不當勞動行為法制之研究
    作者: 吳怡玫
    關鍵詞: 不當勞動行為
    工會不當勞動行為
    不利益待遇
    支配介入
    黃犬契約
    拒絕團體協商
    專屬協商代表
    協商義務
    誠信協商
    無正當理由
    不當勞動行為救濟
    緊急命令
    日期: 2009
    上傳時間: 2009-08-10 13:10:28 (UTC+8)
    摘要: 我國對於不當勞動行為之規範,規定在工會法第35條、第36條、第37條,由該條文之規定可得知不當勞動行為之種類僅有「不利益待遇」及「黃犬契約」,然而現行該條文規範及實務運作是否真能保障勞工三權則不無疑問,因此,屢屢為學界所批判。故,勞委會近年來也積極推動勞動三法之修正草案,擴大不當勞動行為之態樣分別為「不利益待遇」、「黃犬契約」、「拒絕團體協商」、「支配介入」等等,可謂對於我國不當勞動行為之規定有較為完整之架構。

    而不當勞動行為之態樣之一「拒絕團體協商」則為本論文所討論之重心,由於團體協商是勞動基本權當中相當重要的權利,但是我國過去對於雇主無正當理由拒絕團體協商並未有相關之法規範,導致於我國實務上常常出現雇主無正當理由拒絕與工會進行協商之情事屢次發生。所幸我國於97年1月9日通過之團體協約法,已增設拒絕團體協商之不當勞動行為,可謂我國之一大進步,然而,我國新通過之團體協約法對於拒絕團體協商之相關規定,採「專屬協商代表制」,其是否妥當?實殊討論;又何謂「無正當理由」,何謂「誠實信用」?「無正當理由」應如何判斷?又「誠實信用」為一不確定法律概念,我國未來法院處理關於拒絕團體協商之情事時,勢必需個案累積其判斷標準,而在法院未為實務見解前,本文試圖參考在外國立法例上亦有不當勞動行為之美國及日本其過去所累積之經驗,作為我國未來實務運作之參考依據。
    顯示於類別:[法律學系暨法律學研究所] 博碩士論文

    文件中的檔案:

    檔案 描述 大小格式瀏覽次數
    index.html0KbHTML782檢視/開啟
    吳怡玫01.pdf103KbAdobe PDF405檢視/開啟
    吳怡玫02.pdf405KbAdobe PDF269檢視/開啟
    吳怡玫03.pdf304KbAdobe PDF435檢視/開啟
    吳怡玫04.pdf776KbAdobe PDF343檢視/開啟
    吳怡玫05.pdf2357KbAdobe PDF249檢視/開啟
    吳怡玫06.pdf10294KbAdobe PDF359檢視/開啟
    吳怡玫07.pdf21675KbAdobe PDF373檢視/開啟
    吳怡玫08.pdf20012KbAdobe PDF325檢視/開啟
    吳怡玫09.pdf17905KbAdobe PDF401檢視/開啟
    吳怡玫10.pdf2978KbAdobe PDF245檢視/開啟
    吳怡玫11.pdf2402KbAdobe PDF242檢視/開啟


    在CCUR中所有的資料項目都受到原著作權保護.


    DSpace Software Copyright © 2002-2004  MIT &  Hewlett-Packard  /   Enhanced by   NTU Library IR team Copyright ©   - 回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