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大學機構典藏 CCUR:Item 987654321/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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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名: 器官移植適法性要件之研究
    作者: 吳弘達
    关键词: 器官捐贈
    器官摘取
    器官移植
    屍體器官移植
    死刑犯器官摘取
    活體器官移植
    未成年人器官捐贈
    日期: 2008
    上传时间: 2009-08-10 11:46:24 (UTC+8)
    摘要: 在近代醫學科技以及生物科技發展帶動之下,器官移植技術的出現,使許多本來等待死亡或難以恢復健康之病人,得以獲得重生之機會,恢復健康並過正常生活。 雖然器官移植技術延長了人類的生命,使人類對生命之價值作出新的詮釋,但回歸器官移植技術本身,不管是屍體或活體器官移植,都會對捐贈人屍體之完整性以及生命與身體法益造成一定程度之傷害。故器官移植技術本身其實是一體兩面的,雖然可以延長受贈人之生命,確會傷害捐贈人之生命與身體健康法益,所以只有在兼顧捐贈人之人格權與人性尊嚴下所完成的器官移植,才謂有其適法性 。故以立法明文規定器官移植之正當化根據及適法性要件,藉以保障捐贈人之人格權與人性尊嚴在器官移植過程中不被侵害,其正當化根據及適法性要件之探討,即為一值得研究的議題。
    本論文之研撰重點主要集中在探討我國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六條及第八條關於屍體器官移植與活體器官移植之適法性要件,其研究目的歸納如下:
    一、藉由探討與分析我國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中之適法性要件,以確保捐贈人
    之人格權與人性尊嚴在器官移植過程中不受侵害。
    二、在屍體器官移植部分,因器官短缺問題而對死刑犯腦死判定過程之草率
    以及 器官捐贈自決權之侵害,是否有違我國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中正當
    化根據及適法性要件之探討。
    三、在活體器官移植部分,原則上需成年以及受到親等限定之雙重限制,未
    成年人須年滿十八歲始得捐贈部分肝臟,係以年齡作為未成年人得否器
    官捐贈之標準,基於保障未成年人之器官捐贈自主權限,得否改以未成
    年人是否具備足夠之意思與識別能力為判斷標準,詳待本文之分析與探
    討。
    四、無論是屍體或活體器官移植,行為本身都有符合刑事犯罪構成要件之可
    能而需擔負一定之刑事責任,藉由分析其阻卻違法事由的法律性質及法
    理,確立醫師進行器官移植之正當化根據所在。
    显示于类别:[法律學系暨法律學研究所] 博碩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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