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大學機構典藏 CCUR:Item 987654321/34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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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名: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六條之一溯及效之理論與實務
    The Theories and Practices about the Trace Back Effect of Article 6-1 of the Law for Execution of Family Law
    作者: 郭欽銘
    貢獻者: 法律系
    關鍵詞: 夫妻財產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溯及效
    聯合財產
    第三人異議之訴
    交易安全
    兩性平等
    法安定性
    釋字第四一0號
    法定財產制
    日期: 2000-12
    上傳時間: 2016-09-22 14:21:44 (UTC+8)
    摘要: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於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增訂第六條之一規定,自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修正生效日起,有一年之緩衝時間。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以妻之名義在同日以前取得不動產,在一年緩衝期間屆滿前,經夫之債權人查封該不動產時,妻對夫之債權人得否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學說上有肯定說與否定說之對立。因以往民間交易係信賴登記在妻名下之不動產實為夫所有,而非信賴登記在妻名下之不動產確實屬於妻,故肯定說實有礙交易安全,僅有助於實踐兩性平等平則,採取否定說,始能真正獲得保障交易安全之結果。又,「交易安全」應較「兩性平等」優先予以保障,因「兩性平等」僅關乎夫、妻中一人之利益,而「交易安全」則與不特定多數人利益息息相關,故應以後者為重。復參以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一條未規定溯及效,旨在保障法之安定性,同法第六條之一,亦應為相同之解釋,是以否定說為當,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六條之一之溯及效,應予限縮。
    關聯: 政大法學評論 64 民89.12 頁63-74
    顯示於類別:[法律學系暨法律學研究所] 期刊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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