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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987654321/25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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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我國成年監護及輔助宣告制度之研究
A Study of Adult Guardianship and Assistance System in Taiwan Civil Law
作者:
林義軒
Lin, Yi-Xuan
貢獻者:
法律學系
關鍵詞:
監護
輔助
成年監護制度
日期:
2013-01
上傳時間:
2013-10-08 13:44:17 (UTC+8)
摘要:
隨著醫療、衛生之重視及發展,人類之壽命普遍的延長,老年人口大幅增加,家庭結構也從家族共同生活而轉變為小家庭之方式,對於老年人財產管理及人身照護之問題有迫切解決之必要;於二十世紀開始,基於尊重個人權利及使其殘存能力得予被有效利用,並考量交易之安全,世界各國紛紛開始改革其成年監護制度。
而我國於2008年以前的成年監護制度,乃繼受德國之禁治產制度,全面剝奪受監護人之行為能力;而因該制度有侵害受禁治產宣告者人性尊嚴疑義,且禁治產宣告制度並未考量受宣告者之自我意思,與世界各國承認且為我國憲法透過一般人格權所保護之自我決定權有所違背。於考量我國成年監護制度之核心價值未符合世界潮流,及相關規範、決定程序之簡陋,已無法有效解決高齡化所產生的問題,因此於2008年修正通過我國成年監護制度,改以較尊重身心障礙者及老年人個人人格之監護與輔助宣告制度,並輔以法院公權力之監督,用以確保其受宣告者之財產及人身照護事項。
而本次我國成年監護制度修正後,雖能大幅改善身心障礙者或老年人社會上所產生的問題,但仍有其保障不足之處;是以,本文透過比較與我國成年監護制度發展較為密切的德國、日本兩國之成年監護制度,對於是否仿效其設置任意監護制度、確認法院判斷應受宣告者意思能力之標準及監護監督人制度引進等,提出看法;此外,配合民法成年監護制度運作的家事事件法於去年施行,使我國成年監護制度更顯完整,而本文透過學說、法院實務上見解之整理,探討我國成年監護制度可改進、修正之部分,並提出建議,期待得以勾劃出更得以保障應受宣告者自我決定權、財產及人身照護之成年監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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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學系暨法律學研究所] 博碩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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