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大學機構典藏 CCUR:Item 987654321/24593
English  |  正體中文  |  简体中文  |  全文笔数/总笔数 : 46962/50828 (92%)
造访人次 : 12583527      在线人数 : 559
RC Version 6.0 © Powered By DSPACE, MIT. Enhanced by NTU Library IR team.
搜寻范围 查询小技巧:
  • 您可在西文检索词汇前后加上"双引号",以获取较精准的检索结果
  • 若欲以作者姓名搜寻,建议至进阶搜寻限定作者字段,可获得较完整数据
  • 进阶搜寻
    主页登入上传说明关于CCUR管理 到手机版


    jsp.display-item.identifier=請使用永久網址來引用或連結此文件: https://irlib.pccu.edu.tw/handle/987654321/24593


    题名: 論自殺行為在刑法上的評價
    The Evaluation of Suicide in the Criminal Law
    作者: 楊廷尉
    贡献者: 法律學系
    关键词: 自殺
    加工自殺
    日期: 2012
    上传时间: 2013-03-21 13:24:40 (UTC+8)
    摘要: 生命法益的重要性不言可喻,因此世界各國對於侵害生命的行為皆有著刑事處罰之規定。然而,一個理性之人,若是基於其自由意志的選擇而決定自己結束生命,則刑法應該如何看待?就此,我國雖不處罰自殺行為,但卻有著教唆自殺或幫助自殺的處罰規定,而依照我國正犯共犯二元區分的體系,以及共犯從屬性的理論,這似乎就意味著自殺行為其實是有可罰性的!否則若自殺行為不具可罰性,那麼何以要處罰對其教唆或幫助的行為?

    從上述的問題點出發,本文認為首要解決的難題,就在於自殺行為在刑法上應該如何評價。基此,經過第一章續論的導引之後,本文的安排如下:第二章,從比較法的角度觀察,透過外國與我國法的法條文規定之比較分析,得出目前自殺行為在國際上是如何評價,此也可以做為我國參考。而從我國立法理由觀察,事實上並未得出自殺行為究竟是否具有可罰性的實質理由,因而,本文於第三章,便從立法論的角度,論述自殺行為在實質上究竟是否具有可罰性,此部分包含學說整理、以及其他限制自殺行為的法規範之評價。就此,基本上本文認為,由於「生命絕對保護原則」有其界限,而自殺無非是人性尊嚴的一種追求與實現,並且也未侵害他人法益,因此其應該是不具可罰性的;第四章的部分,承接自殺不具不法的觀點,本文認為所謂的「教唆自殺」、「幫助自殺」行為,也應該不具有可罰性才是。就此,本章由正犯共犯區分理論、共犯從屬理論為出發,再輔以學說上見解的觀察,最後由利益侵害原則、自主價值的尊重與自我負責原則的考量,再次印證刑法275條1項前段的規定,應該是要刪除的。而針對刪除刑法275條1項前段,其實尚有兩個不同的思考方向,亦即從「加工自殺罪本身即是殺人罪的一種」,或是從「殺人罪包含自殺的情形」為立論,然而,此兩種方向事實上各自存在著諸多的謬誤之處,因而本文也於第五章,針對該些情形逐一論述,此外,再就現今尚存的275條1項前段規定的適用上難題,例如著手時點的判定、「使之」用語的適用困難等分別加以論述。第六章,乃總合前述各章之內容,提出本文認為自殺行為並非不法、不具可罰性的結論,以及275條1項前段應該要刪除的建議。
    显示于类别:[法律學系暨法律學研究所] 博碩士論文

    文件中的档案:

    档案 描述 大小格式浏览次数
    http___thesis.lib.pccu.edu.tw_cgi-bin_cdrfb3_gsweb.pdf2321KbAdobe PDF4234检视/开启


    在CCUR中所有的数据项都受到原著作权保护.


    DSpace Software Copyright © 2002-2004  MIT &  Hewlett-Packard  /   Enhanced by   NTU Library IR team Copyright ©   - 回馈